央廣網北京11月12日消息(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剛剛結束的雙11網絡購物狂歡成交額350億,再創歷史新高,狂歡之後餘溫未減,仍然是很多人熱烈討論的話題,有人還在興奮於自己的“秒殺”成功,但是也有人為電商所發的“缺貨”“延遲交貨”通知,以及“交易未成功”的結果沮喪,甚至抱怨。特別是電商單方取消訂單的行為尤其讓人難以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錢女士狀告噹噹網違約案的終審結果,對於電商以標錯價為由拒發貨的行為,明確判決繼續履約,電商還要支付錢女士為訴訟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這個判決多少給網友吃了個定心丸。
  此案源於2011年8月“噹噹親子團好書好禮72小時搶購”圖書促銷活動,當時活動引得不少網民守夜“秒殺”,錢女士當時提交了3個訂單,購買3套總計66冊圖書,共計150元貨款。隨後,噹噹網在向她發出收到訂單的通知,並審核通過之後,又以缺貨為由單方取消了兩個訂單,並將另一個已確認發貨的訂單中途攔截,標註為“交易未成功”。當時,全國有1700多名有同樣遭遇的消費者實名維權,首批訴訟6起案件。法庭上,噹噹網出示北京東城工商分局發出的行政告誡書,答辯強調,工商局調查認定標價錯誤,也就是網站工作人員錄入有誤,致使折扣標準成為銷售價款。
  噹噹網代理人:我們的批交單可以證明,我書籍的進價最低的應該是4.5折,就是人工輸入錯誤造成的,你不可能要求我幾百元的書籍一樣50塊錢賣給你,所以我們堅持這點,這肯定是重大誤解。
  但消費者一方對此並不認可,認為電商公司向自己發出收到訂單的通知,雙方的網絡購物合同成立。
  原告代理人: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這個結果,你不能讓眾多消費者為你們員工內部的失誤買單,不能讓這麼多消費者深更半夜熬夜,辛辛苦苦下的訂單,你說取消就取消,把消費者的權益至於不顧。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交易條款》中關於合同締結的約定明確寫明合同須經電商公司確認發貨方為成立,而錢女士下的三個訂單中,有兩個個訂單未由噹噹網確認發貨,以缺貨為由取消,所以這兩份合同並未成立,但是已確認發貨的訂單所構成的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已經成立。噹噹網僅以《行政告誡書》來證明其出現標錯價格的失誤,顯然是不充分的。主審法官王子龍:很多這種促銷活動,實際上價格都是比成本低的,就說你僅以這個為由說重大誤解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我們不認可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的抗辯,既然合同生效了,雙方當事人就要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雙方上訴後,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從電子商務促銷的常態來看,不能僅以成本來衡量低標價是否構成重大誤解。二審開庭過程中,錢女士同意按原訂單約定支付價款,這符合合同的約定,所以認定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除了噹噹網,卓越亞馬遜、京東商城都出現過類似糾紛,電商以標錯價格、重大誤解等理由單方撤銷訂單,北京二中院的終審判決傳遞了一個信號,今後這個“藉口”不再成立。
  為了150元網絡購物的訂單,花費兩年的時間將訴訟進行到底,要求電商按照生成的訂單交貨,不是消費者矯情,正如錢女士的代理律師所說,是因為大家都希望網絡購物更公平、更健康。
  原告代理人:整個網絡購物來說,霸王條款、格式條款問題也很突出,消費者也希望通過這次維權,起到規範網絡購物環境的效果。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在網購已經進入千家萬戶的情況下,一定要弘揚契約精神,橋歸橋,路歸路,電商不能把自己的任何失誤轉嫁給消費者。
  劉俊海:核心就是契約嚴守,只要電商標註的商品名稱、價格是準確的,消費者按這個價格遞交購買商品申請,一旦獲得電商確認,應當說網上的買賣合同就已經成立,並且生效了,至於說商家有沒有貨,標明的價格有沒有工作上的失誤,這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電商不可以隨意撤銷訂單,第三方交易平臺也不能對不誠信電商視而不見,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把電子商務納入調整範圍,加重了第三方交易平臺對消費者的民事責任,電商不誠信,消費者也可以告交易平臺。專家提醒電商誠信做廣告,搞促銷要量力而行,適度承諾。“吹牛也要上稅”。
  劉俊海:不要為了吸引眼球,而推出那些煽情的廣告,甚至讓消費者陷入非理性的購物狀態,吹牛也要上稅,特別是促銷計劃中,價格寫的非常明確而具體的情況下,已經不單是廣告的內容了,不再是要約邀請,而成了合同中的要約,一旦得到消費者確認,就直接轉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網上的商品交易如何更加公平,網絡交易的合同規則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原標題:法院:電商以標錯價為由拒發貨的要繼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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